安全評價師申報條件 三級安全評價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 (1)取得安全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曆證書,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5年以上。 (2)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曆證書,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5年以上,經三級安全評價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3)取得安全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,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3年以上。 (4)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,從事安全生産相關工作3年以上,經三級安全評價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二級安全評價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。 (2)取得三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 (3)取得三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,經二級安全評價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4)取得安全工程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,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,經二級安全評價師正規培訓達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5)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,經二級安全評價師正規培訓達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一級安全評價師(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。 (2)取得本職業二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職業二級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一級安全評價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注:本職業基本文化程度:大學專科畢業(或同等學曆)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申報條件 ——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(四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。 (2)經本職業四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——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(三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。 (2)取得本職業四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職業四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4)取得大學專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。 (5)取得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。 (6)取得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經本職業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7)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曆證書。 ——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(二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。 (2)取得本職業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職業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,經本職業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4)取得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 (5)具有大學本科學曆證書,取得本職業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 (6)具有大學本科學曆證書,取得本職業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7)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。 ——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(一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。 (2)取得本職業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職業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一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摘自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國家職業標准》(2007年修訂) 勞動關系協調員申報條件 ——勞動關系協調員(三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。 (2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證書。 (3)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曆證書,經本職業三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――勞動關系協調師(二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。 (2)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,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4)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 (5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,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 (6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曆證書,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的3年以上,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7)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。 ――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(一級) (1)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。 (2)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。 (3)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,經本職業一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准學時數,並取得結業證書。 (4)取得大學本科學曆證書後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。 (5)具有碩士、博士研究生學曆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0年以上。 (6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曆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7年以上。 (7)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曆證書,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以上。
|